“共有产权房”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房时,可按个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,共同拥有房屋产权。房屋产权可由政府和市民平分,市民可向政府“赎回”产权。
“共有产权房”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,即共有人,在实践中又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之分。
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分别按自己所拥有的份额的大小,对共有房地产享有一定的利益,并承担相应的义务;
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权利人对全部共有的房地产享受同等的权利,并承担相等的义务。
共有产权房自2007年起在江苏省淮安市进行试点,该模式已在江苏省其他地区获得了推广。